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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將以行動在新界東北的土地繼續「答辯」——區家、守地巿民及反東北團體正式就禁制令及答辯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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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陳偉堯

就恆基(祺星)申請禁制令及今天的答辯聆訊,我們謹此回應如下︰

1. 法律制度不一定公義

近年來,法律上,恆基對區家及所有東北原地換地措施下面臨逼遷的租戶與農夫之所謂訴訟,完全是恃財凌弱,不過是逼迫纏擾。一間巿值千億的地產及其律師團隊,袒護他們而設的遊戲規則,這種司法場景,從來不是一個level playing field。一方面,正如我們一直所指出︰農地農用,是對孕育萬物的土地的尊重,土地屬於所有香港人。目前的香港法律,是相當一面倒保護名義上的業權人,而對農地之業權人近乎零要求,造就幾大地產商在新界瘋狂囤地等待收割、農地大量被凋荒的局面,甚至出現先破壞後發展例子。另一方面,如此民事訴訟,一旦敗訴,其中牽涉的訟費金額,對普通巿民而言,絕對難以負苛,例如任何今天答辯的人士,若然敗訴,便得承受十萬元起跳的索償風險。即便幾個關注新界東北規劃的團體向來少量公眾募款,我們亦傾向謹慎運用。故此,衡量再三,雖然我們認為我們有反對此項禁制令之理據,但今天不會答辯。有個別朋友會循法援途徑,作撤銷禁制令之最後嘗試。

2. 禁制令多處不合理

即便目前法律只強調業權保障,此項禁制令,仍有多項不合理之處。包括︰3月23日執達主任執行《管有令狀》時數項行政失當,無緊急性質法庭卻於5月23日頒予單方面緊急禁制令,禁制令部分內文含混範圍過大,「不可堵塞馬適路阻止恆基代表內進」更牽涉公眾地方之活動權利,目前判決有欠審慎,(因於馬適路集會及示威,無論是否與收地有關,皆為憲法賦予巿民之權利)。餘不一一,可見備註。

3. 守地巿民會繼續透過法援制度嘗試反對禁制令但預期不會成功

前天,有守地巿民嘗試申請法援,以撤銷禁制令,即時被拒(無法通過案情測試),我們認為拒絕理由並不合理。昨天,相關巿民修訂理據後再次提出申請,目前處理中。我們對結果並不樂觀,但會盡力嘗試。一旦再次被拒亦會考慮上訴。

4. 恆基突襲再掀武鬥可恥

繼早前嘗試私下約見、及闖進工地神秘「測量」田壘後,昨天恆基再有保安強行進攻,幾乎引發肢體衝突。我們對此表示忿怒。我們一再指出,守地巿民是捍衛香港的土地與公義,保安員絕對不可暴力對待。恆基一方面採用法律途徑,佯裝大方合理,另方面又以錢收買基層勞工去挑釁衝突,更是極其可恥!

5. 原址換地措施會反對到底

是次爭議之馬屎埔村農地其實只是原址換地措施牽涉範圍的一小部分。無論結果最終如何,巿民必將繼續抗爭,保護香港人之土地,反對這項利益輸送、官商勾結之換地政策。

我們更必須指出,在是次爭議中,抱著「坐山觀虎鬥」心態扮作若無其事的政府,必須承認責任!梁振英與陳茂波局長主導之新界東北規劃,才是這場掠奪與守衛戰的始作佣者。

6. 新界東北規劃絕非港人所願

容我們一再指出,新界東北規劃,不但破壞寶貴的常耕土地,逼遷住民,消滅鄉郊社區,掘起古洞北高濃度毒土製造污染大危機,將為東鐵沿線帶來絕不可承受的新負荷,更重要的是將永久改變香港的地理格局,破壞僅餘的城鄉平衡。由新界東北而及新界西北,乃至東大嶼山,一切瘋狂發展,不但造就地產商圖利,更是明顯的政治任務。

這絕對不是香港人希望見到的將來。所以,今次的反收地行動,從來不止於反收地,更是捍衛和創造香港未來的民主運動。

中止換地,撤回規劃!
恆基可恥,政府更可恥!

馬屎埔村區家
各界反收地及反東北香港巿民
古洞北發展關注組
粉嶺北農村及居民聯席
打鼓嶺坪輋保衛家園聯盟
馬寶寶社區農場
土地正義聯盟
東北支援組

謹啟
2016年5月

附︰申請撇銷禁制令理據

A.相關禁制令之關鍵假設,為3月23日執達主任順利完成DD51 LOT2245RP佔用人租用土地之《管有令狀》執行。

B. 然而,此執行工作實包括至少兩項行政失當,及一項資料未詳(以致無法執行)之問題。

2016年3月23 日,執達主任前往上述案件相關土地附近,企圖收地,不果,佔用人區流根及其他巿民根本沒有離開過該土地。同日,祺星有限公司(本案業主)單方面宣布已於當天下午4時30分,完成收地工作,並向媒體展示執達主任致函代表祺星有限公司(下稱「祺星」)之梁陳彭律師行之書信。

該書信中,下款為CHEUNG Fung-yuen 之新界區執達主任辦事處職員(下稱「執達主任張先生」)向梁陳彭律師行(即祺星)提到(下文為本人中文翻譯)︰「我特此來信知會你,於2016年3月23日,一名執達主任已將《管有令狀》中形容的相關處所之管有權交還(予《管有令狀》申請人)。該執達主任並於處所現場,將一份列有須妥善保管的物品細明之清單之影印本,交予你的代表。在上述提到的情況,執達主任已不會再有任何跟進行動。如你希望提出進一步(對執達主任之)指示,請於14天內來信。 」

就此,疑點如下︰

上述程序明顯與司法機構官方網站及刊印之小冊子中提到的執達事務處服務簡介有具體出入。(司法機構網站執達主任辦事處小冊子

該等說明指出︰

執行管有令狀(收樓令)
  
執行管有令狀一般包括下列步驟:

1. 送達「遷出通知書」
  
執達主任會聯同申請人前往有關土地 / 房產;把「遷出通知書」送達佔用人,通知有關人士於7天內遷離該土地 / 房產;若大門鎖上,則把通知張貼門外。
  
2. 覆核情況
  
於送達「遷出通知書」7天後,執達主任便會按申請人要求安排覆核及收樓。若佔用人已離開,該空置地方的管有權將交予申請人。若有關地方仍被佔用,執達主任便會通知佔用人已定的交還日期。

3. 交還土地 / 房產
  
在這階段前往該土地 / 房產的目的是為申請人收回土地 / 房產。如有需要,隨行的鎖匠會破門入內。

如該處有財物及實產,執達主任會列出一份清單。
  
執達主任會為清單所列各項物品拍下相片,以證明物品的狀況。每宗案件相片的收費為港幣40元。

申請人須安排搬運工人及交通工具,把該處的財物及實產搬走。申請人有責任看管被告人的財物及實產,並在被告人要求取回物品時,把物品退還。屆時,申請人將會取得該空置地方的管有權。

上述說明中提到,「若佔用人已離開,該空置地方的管有權將交予申請人。」然而,2016年3月23 日當天,明顯佔用人(及多名巿民)沒有離開。祺星及/或其代表單方面宣布已完成收地後,佔用人及巿民一直留在現場,佔用人及巿民於相關土地之物品亦然。在此情況下,執達主任仍聲稱已將管有權交予申請人(即祺星有限公司),實與事實徹底不符,乃行政失當。

C. 執達主任張先生致梁陳彭律師行(即祺星有限公司之代表律師)之信件中提到之物品清單,佔用人一直沒有相關資料。佔用人及巿民當天一直在現場,張先生卻不邀請佔用人及巿民見證,而單方面鬼祟草擬資料。基於佔用人及巿民一直於現場,因此執達主任所謂之物品清單,並無實據。強行開列此項物品清單,亦為新界區執達主任辦事處第二項行政失當。

D. 查佔用人及佔用人祖輩自上世紀五十年代以來,一直租用之相關土地,並非丈量約份編號51第2245餘段(DD 51 LOT 2245 RP)的全部,而僅是餘段的東半部。

就相關土地之實際範圍,祺星及/或其代表人一直以地圖標示,然而,稍稍仔細察看,便可知紅色範圍之框定,純屬隨意——例如,紅色範圍之西面邊界與南面邊界均不貼虛線。甚至,此地圖連比例亦欠奉。

就此租用土地的實際面積、呎吋、邊界或邊界地標,祺星一直以來提供之所有資料均從無清楚提供。佔用人與祺星之租單亦無述及。

另,自祺星收購相關土地後,近年佔用人與祺星分別築起簡單鐵絲網。但此鐵絲網只為權宜之現場安排,並非經雙方商討及/或同意之租地邊界。

由始至終,並無任何土地契約和測量圖則,去介定租地範圍之實際邊界。

就此,《管有令狀》之實際執行工作並不可能,因新界區執達主任辦事處之執達主任根本無從判斷任何人士或物品是否位於爭議土地之上。

E. 承上,祺星有限公司未有於此禁制令之申請中,向法庭披露3月23日《管有令狀》執行工作之相關爭議。亦即,祺星有限公司未有向法庭全面披露所有有助法庭判決之涉案資料,而導致法庭可能被不恰當引導。

F. 祺星有限公司於5月23日傍晚之申請,按我等理解,為「單方面緊急禁制令」(ex-parte injunction on notice)。然而,本案並無任何緊急性質。

G. 禁制令內容中,英文版本第4頁,第1點中,第b(iv)項及第c(ii)項,只提及禁制之事宜或活動,卻無提及及限定此類禁制事宜或活動之準確地理地點。例如,文中所言,是指馬適路之何處至何處為禁制令管制範圍?一張合理的禁制令,務須清楚指出內容之具體細節,以便相關人士或巿民遵守。然而上述此兩點卻未有具體提供清晰指引。(例如,在馬適路南面行人路,若有巿民質詢祺星代表禁制令內容,而祺星代表拒絕回答及巿民鍥而不捨追問,是否違反禁制令?在綠悠軒門外,若有巿民質詢祺星代表禁制令內容,而祺星代表拒絕回答及巿民鍥而不捨追問,是否違反禁制令?)

H. 禁制令內容中,英文版本第4頁,第1點中,第c(ii)項,提及不能於馬適路堵塞一事。此點意即,一個以私法為基礎的禁制令決定之影響,將延伸至公法(憲法)的管制領域中。《基本法》中賦予香港巿民於馬適路之示威及集會權利(包括反對地產霸權或反對新界東北規劃之示威及集會權利),及任何於馬適路之正常活動,將因此禁制令之決定,受到一定限制。因此,法庭必須視之為極端審慎的決定,而祺星亦須提供極有力之證據。事實上,並無發生過任何堵塞馬適路之例子,而祺星亦顯然無法提供足夠有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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