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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讓強迫失蹤在香港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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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原文於2016年1月7日明報刊出

以銷售政治書籍為業務的銅鑼灣書店股東李波先生日前在香港突然失去蹤影,其妻子之後收到李波於深圳撥出的來電,並於1月4日收到他發出的「平安信」,指「已採取了自己的方式返回了內地,配合有關方面調查」。李波妻子其後到警署提出銷案的要求。她的作為是否自願,實屬疑問。而李波的信件提及「配合有關方面調查」,反映事件極可能涉及內地公權力的運作。

其實在李波失蹤之前,書店的其他股東及職員已經相繼出事,傳言書店股東桂民海在2015年10月中於泰國芭堤雅被懷疑中國政府人員帶走,經泰國及柬埔寨邊境帶回中國;店長林榮基在香港前往深圳後失蹤,其妻子隨後報警求助;而書店經理張志平被指在東莞妻子家中被十幾人帶走,以及另一位股東呂波懷疑在內地失蹤。銅鑼灣書店的故事猶如恐怖小說,然而事件顯然與靈異事件無關,反而更可能是國家權力伸出黑手,對出版、銷售政治書籍的人士進行強迫失蹤(enforced disappearance)。

無視法律規範 嚴重侵害人權

今次的事件,令香港人憂慮有中國內地的執法人員公然違反《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原則,於香港執行中國法律,強行帶走李波先生。然而除此以外,事件更涉及嚴重的人權侵犯問題。聯合國於2010年實施《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當中公約的第2條指出:「『強迫失蹤』是指由國家代理人、或得到國家授權、支持或默許的個人或組織,實施逮捕、羈押、綁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剝奪自由的行為,並拒絕承認剝奪自由之實情,隱瞞失蹤者的命運或下落,致使失蹤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雖然中國及香港沒有簽署有關公約,但觀乎今次的事件,李波先生及其他書店成員的遭遇,不正正就如公約中所描述的強迫失蹤嗎?

我們必須警惕強迫失蹤一直是中國政府對待維權人士的常用手段,去年7月中國政府在各地大規模拘捕、約談、傳喚過百名維權律師和維權人士,部分人士更是下落不明,面對強迫失蹤的危機。強迫失蹤的邪惡,是受害者及其親屬往往難以或不敢證實受害者的遭遇與國家權力有關,令到濫權者可以隨意侵害受害者的人權,無視法律的規範,危害他們的安全、自由。同時,強迫失蹤所制造的恐懼感,更是令受害者和公眾不敢發言對政權作出批判。故此,強迫失蹤的陰霾就是代表着一個社會在極權之下失去自由。當強迫失蹤被容許發生,即代表一個人的人身自由可被任意剝奪,我們所堅持的法治精神亦會變得虛擬。故此,香港政府及社會必須抵抗這種惡行在香港發生。

容許強迫失蹤 法治精神變虛擬

事實上,強迫失蹤是極端嚴重的侵害人權罪行,若有關罪行有系統或廣泛地針對平民,更可被視為觸犯危害人類的罪行(crimes against humanity),可遭國際刑事法庭檢控。而從國際人權法的層面,強迫失蹤亦是違反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禁止酷刑公約》對人身自由的保障和不受不人道及酷刑對待的權利,加上今次的事件全部發生在一間書店內的成員身上,更是明目張膽地威脅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香港作為兩條公約的適用地區,政府實在有責任制止和防止強迫失蹤的事件發生,而任何默許或不作為皆是不能令人接受。

政府不作為可被視為違反國際公約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曾在多宗的裁決,以及其於2004年發表的〈第31號一般性意見〉中反覆強調,政府有責任就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行為作出調查、懲罰,以及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濟助,而政府的不作為,或拒絕施行有效的措施,將可被視為違反公約的行為。再者,基本法第27條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自由;基本法第28條亦指出,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香港政府除了不能非法侵犯香港居民在基本法下的權利,亦有責任確保這些權利能真實地行使。故此,不論在國際法或本地法律的層面,香港政府實有責任更積極地跟進事件,包括調查及介入事件,以具體行動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及讓他們盡快獲得自由,並且為受害者及其家屬提供協助和事件真相。

今次的事件不但涉及基本人權、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既然我們自譽為一個自由的國際城市,若果在港經營合法業務的人會因為他的業務而被強迫失蹤,香港還能如何吸引別人在本地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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