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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霞仍未自由,談何尊重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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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工黨主席郭永健

本月五日,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就「國歌法立法」舉行公聽會,我在發言前播放了劉霞向友人傾訴被軟禁的絕望處境的錄音,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大為緊張,出言制止。

劉霞的錄音與國歌法有何關係?不少支持立法的人聲稱要尊重國家、尊重中華民族,但國家又有否尊重我們公民、有否尊重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障公民擁有言論自由及表達自由,但中共建政以來有否實踐?另一方面,習近平取消連任國家主席期限,肆意修改憲法,有否尊重過憲法精神?一個不尊重人民權利的國家,又憑甚麼叫人民去尊重它?

有人說,即使是一般人亦不應遭受侮辱,更何況國家?的確,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亦曾提出此番言論。但有云「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意即人必先有自取其辱的行為,別人才會侮辱他。此外,前特首梁振英曾說,以國家名義殺人並不犯法,所以國家並不能被視為一般人去看待。國家可以限制公民自由、可以使用武力、有槍、飛機及大炮,如果國家與個人等量齊觀的話,這是非常荒謬。因此,以政治表達的自由去否定、批評國家,就說是違反所謂禮節、國家尊嚴的行為,實在可笑。

時至現在,劉霞仍然被軟禁在大陸,未能重獲自由,而香港就要討論國歌法立法,限制公民的表達自由,我們何嘗不是被困在一個無形的大籠牢之中?香港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香港人的表達自由,而且國際廣泛採用的《約翰內斯堡原則》具體訂明,和平行使表達自由「不應視為威脅國家安全」,亦不應「受到任何限制和懲罰」,包括「倡議以非暴力手段改變政府政策或更換政府」、「批評或侮辱國家或其象徵、政府、政府機構或官員,或外國或其象徵、政府、政府機構或官員」。

另一方面,擬議的國歌法是刑事法例,一經定罪,可處5萬元罰款及監禁3年。過往多年,不少國家包括俄羅斯、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及印度等,就是透過修改或訂立國歌法,收緊公民的表達自由。在中共加強全面管治的香港下,亦趨向威權政體的所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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