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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人員於立法會監察議員私隱 七問私隱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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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曾於2018年4月25日發新聞稿,確認政府執行通傳及應變職務並不抵觸《私隱條例》。政府所指的通傳及應變職務,即市民理解的「政府狗仔隊」以監察議員行蹤。若私隱專員認為政府該做法沒有違反《私隱條例》,則請公開回答以下問題,好讓公眾了解專員之判斷。

1. 政府監察議員行蹤,就政府職能而言,是否必須及相關的?

《私隱條例》規定,個人資料的收集對該目的是必需的或直接與該目的有關的,而且不可超乎適度。政府若只為了「聯絡議員、掌握整體出席率、法定人數等」,實可採取其他做法達到目的,例如致電議員或直接觀看會議等。記錄個別議員的行蹤,絕非必須,亦與政府所指的目的無關。

2. 政府監察議員行蹤,從未徵得議員同意,是否公平?

《私隱條例》規定,個人資料須以公平的方法收集。政府紀錄議員行蹤前,從未正式諮詢立法會,而立法會秘書處亦從未就此諮詢或通知議員,反而,不少議員公開表明不同意被監察。政府做法,是否公平?

3. 政府保留議員行蹤資料半年後仍未刪除,是否違例?

《私隱條例》規定,保留資料的期限不得超過實際需要,而政府亦有內部指引,要求即日刪除議員行蹤資料。政府明顯同時違反法例規定及內部指引。

4. 政府有否如實向私隱專員提供監察所得資料?

私隱專員是否掌握政府監察議員行蹤的原始紀錄資料?如否,專員是否曾引用《私隱條例》賦予的權力,規定政府提交原始紀錄資料?政府是否回覆指沒有保留有關原始紀錄?這牽涉官員誠信問題。根據《私隱條例》,向專員作出虛假陳述;或誤導專員,均屬罪行,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5. 政府掌握的議員行蹤記錄,是否可合法公開?

私隱專員指有關資料「只是議員在立法會大樓公眾地方的位置,並非敏感的個人資料」,而做法沒有違反《私隱條例》。若政府主動公開該等議員行蹤資料,或本人公開於政府人員電話中的資料,理應是合法?請私隱專員評論之。

6. 政府紀錄議員行蹤,有否公開透明的私隱政策?

《私隱條例》規定,政府作為資料使用者,須確保任何人能確定有關私隱政策及實務,及持有個人資料的種類。事實上,政府具體收集了個別議員哪種資料?是否包括出入紀錄、時間、身處位置?就此,本人曾去信政府行政署查詢,卻從未獲回覆。

7. 會否制訂實務守則/指引,禁止政府監察議員的行為?

政府人員監察議員行蹤的做法,並非根據立法會相關法例、議事規則、內務守則等而作出,亦非《基本法》內相關的憲制安排,做法更可能違反《私隱條例》,專員應按《私隱條例》提供實務守則/指引,禁止政府人員侵犯個人私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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