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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承擔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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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承擔罪責

相信不少朋友都留意到,司徒子朗 、 黃之鋒 及我在今早已經透過我們的代表—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和其團隊向法庭表示,我們將就「刑事藐視法庭」一罪承擔責任(Admit Liability,即一般理解下的「認罪」)。跟預期一樣的是,不少朋友均表示不解或不同意我們這個決定,請容許我在此詳細解釋一下。

這個案件的緣起,是由於香港政府不願意承擔起相關政治責任和風險去進行「清場」(這完全是一個政治決定,梁振英已經清楚承認),故透過這個迂回的方法申請禁制令,一方面把法庭直接擺到政治鬥爭的最前線以作為特區政府的擋箭牌,一方面把抗爭者扣上「違抗法庭命令」、「破壞法治」的帽子,逼使法庭以重典治之。

有印象的朋友應該都對特區政府的卑劣手段有印象。

抗爭者若「違抗禁制令」繼續佔領,即是違反法庭命令,亦即是挑戰「法治」,這是當時特區政府透過這個方式進行清場打算塑造的核心政治議程。當時學聯也經歷過這樣的爭扎:若撤出,即是向政府無條件投降;若堅守到底,即會被打成「破壞法治」。

於是我們的結論是,我們不會向威權政府屈服,但同時不可能為自己的作為視若無睹,當沒事發生過一樣:畢竟,我們曾經直接違反法庭的命令。故此,當時我們曾發出一份聲明,明確表達我們不會遵守禁制令,但絕對會願意承擔法律責任和後果。(詳見【珍視法治 承擔罪責 抗爭到底 顯彰公義】學聯回應高等法院所頒布的臨時禁制令, 2014-10-20)

這件案之所以要考慮這麼久的另一原因,是因為「刑事藐視法庭」跟一般用以檢控抗爭者的公安條例不一樣的是,它不是當權者及其爪牙所訂立的「惡法」,其本意是保護法庭「威嚴」,有一定的正當性(畢竟,要完全否定司法機關和其正當性,所帶來的社會成本是相當大的)。

縱合以上,若我們認為此法制無論多不完善、或完美,也有其可取之處的話,並履行當時作為組織者向香港市民和法庭作出的承諾,在此事承擔法律責任,就是我們要肩負起的責任之一。

因此,經過長時間的思量和跟律師團隊商討後,我們決定就此事承擔罪責。希望各位能明白和諒解。

對於另外9位決定抗辯對底的朋友,我們理解亦尊重他們作出的決定,也認為此事的確存有一些法律爭議和觀點需要爭奪話語權,只是基於以上的考慮和原因,我們作了不同的決定。無論結果如何,均不會後悔。

二、有關監禁

這件案件,無論認罪與否,相信監禁是在所難免,而且起碼是以月計,說長,比起接受和已完成「暴動罪」和「公眾妨擾罪」審訊的朋友,當然不算長,說短,也難算是。

沒有人喜歡失去自由,但我不認為若因此事被監禁會是毫無意義的事。眾所周之,以嚴刑竣法對付和打壓異見者和敢於反抗的人,已經成為特區政府和其他威權體制的長期武器。可以想像的是,這個政權只會變本加厲。因此,可以接受、面對和頂住監禁,可能會是我們必須預備和裝備好的事情。

因此,一旦被監禁,我對自己的期許是能夠平和地通過這關的考驗,不會被當權者的手段和其打壓工具拖垮,失去對參與民主運動的信心、勇氣和堅持。再者,我已經是極度幸運的一個,從運動中得到的許多資本和關注,令我已經比其他也付出極多的朋友有空間和資源去頂住這些的壓迫,也更沒有空間放棄。

所以,想清楚的話,監禁必會難頂,但又不完全可怕:這只是你反抗後、當權者予以還擊的手段而已,頂住,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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