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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人大選舉:獨立參選 改良舊體制最佳切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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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聞(內地維權人士)

從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初起,內地基層人大換屆選舉陸續舉行,本次換屆選舉中民眾主動要求參政和維護自身民主權利的意識提升。此時,獨立選舉人的出現是一個契機,是民主選舉意識覺醒的結果。

獨立候選人的概念和在內地歷史發展

「獨立候選人」源於西方選舉制度,就是不代表任何黨派參選的候選人。在西方國家,獨立候選人是與政黨候選人相對的概念。能夠成為獨立候選人的,必須首先是正式候選人。沒有成為候選人的,則不能稱為獨立候選人。

內地人大代表沒有「獨立候選人」一說,除「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外,還有「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內地選舉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本文所稱的「獨立候選人」實際上是指:在人大代表直接選舉過程中,非經政黨和團體提名推薦,經過自身努力獲得選民聯名提名推薦的人大代表候選人。

其實公民獨立參選人大代表雖然早就不是新鮮事,港澳回歸後,尤其在香港地區的各類選舉中均有獨立參選人參選並成為票王,內地在仿效香港的做法後形成了內地獨有的政見概念。在過去十多年裏,北京、深圳等地一直都有獨立候選人競選人大代表的案例。隨著網絡的興起,這讓公民決定獨立參選人大代表的活動如雨後春筍般出現,表現也更為活躍。網絡為他們表達自己的參選意願、凝聚人氣提供了一個平台。

中國民主選舉:掙扎參選的獨立競選人

中國憲法允許獨立候選人參加地方選舉,但對於嘗試讓自己名字出現在選票上的獨立人士來說,這是一種無用的嘗試。

基層選舉是大多數普通中國人行使投票權和被選舉權的唯一機會。但這一選舉過程中充斥著正式和非正式的警告,中共當局要決定誰能獲得選票。對於獨立候選人而言,取得選舉所規定的十張提名票非常不容易;而即使獲得,他們的競選行為還未開始就已經被中止。

北京

劉慧珍女士成功獲得法律規定的十位選民的提名票,這意味著根據法律她已有權成為一名獨立候選人,但事實上她並沒能出去組織競選活動,一直處於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員嚴密監視之下。

另一名希望參選的獨立候選人野靖春女士,她不僅沒有獲准通過候選人名單,更有警察在公寓門口監視。更為嚴重的是獨立參選人吳立紅「被失蹤」,她的親友得知消息時,吳立紅已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其餘參選人的行動自由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山東濟南

山東大學的獨立參選人孫文廣教授和他的助選團隊十二月三日在山東大學校園張貼、散發告選民書時,受到當地公安和學校的阻撓。大學的宣傳部連掛橫額也要管,十二月十日孫文廣寫了書面申請去找中共宣傳部,樓下值班的六七個公安緊緊跟隨,頗具「排場」。更甚的是,孫文廣和其家人一度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達七十二小時。

這次換屆選舉,學校的安排是十二月三日到七日召開選民小組會提名候選人,七日結束小組提名。然而,孫文廣十二月十日去餐廳派名片時,發現很多大學生對這次選舉毫無所知,在他詢問的學生中,直到十日都沒有接到參加提名會的通知。在程序上,學生的提名權給剝奪了。

上海

上海維權人士在幫助獨立候選人馮正虎助選時被警察帶走,其中有五名選舉團隊的成員被以「破壞選舉罪」行政拘留五天。

儘管受到各種打壓,但全國各地獨立於官方、不願受官方操控的獨立參選人還是不斷湧現。他們克服恐懼,努力向周圍百姓宣傳自己的政治理念,希望做「老百姓找得到的人大代表,這充分體現出中國公民參政議政的熱情和意願。

獨立參選人實踐公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實際行動,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反而是各地方政府對於基層人大代表選舉程序正義的破壞,不僅嚴重違反現行中國憲法和法律,更對內地所謂社會「和諧穩定局面有百害而無一利。

獨立候選人出現引起地方政府不安,根本原因是:人大制度名義上是中國的最高權力機構,但實際權力並不在人大手中,而是在執政黨手裏,人大的權力是虛化的。所以,在基層人大的選舉中,代表都是各方利益分配和平衡的結果。由黨的組織部門挑選,再由人大保證選舉產生,也可稱為獎勵制度。

獨立候選人就是要打破這個慣例,得到選民的直接支持選上人大代表。這種打破事先分配好的代表名單的做法,當然不會得到地方黨政當局和人大的支持。當局認為,不管甚麼人,都不允許打破既有利益分配和平衡的格局。由於選舉已事先安排好,選舉程序就不重要了,對政府而言,重要的是結果,即事先安排好的參選者能選上。

獨立候選人出現 現行選舉制度的對比

中國大陸選舉的法律制度法規已經頒布,但是離全面法治化相去甚遠,主要問題在於:

一. 選舉程序的細節漏洞比較多,給操縱選舉提供了空間;
二. 大量流動人口的存在給選舉原則帶來了困擾和雜性;
三. 沒有有效的應對措施對待選舉中大量出現的賄選問題;
四. 缺少法律援助的規定,選舉程序不公平的問題沒有辦法在司法途徑得到解決。
獨立候選人的參選使內地選民看到現在選舉制度和程序是一個漏洞百出、可以隨意操縱的選舉。這樣的選舉被稱為直接選舉,是名不副實的。

應該如何理解公民獨立參選人大代表現象

如果能夠讓獨立候選人通過自由競爭選舉出人大代表,對於推進民主憲政,探索選舉制度改革,會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獨立候選人作為一種現象出現,是社會發展的必然性,是民主選舉意識覺醒的結果。長期以來,內地由於受到多重因素的影響,個人生活與選舉並無多大利害關係。內地民眾的民主和政治權利意識不強,忽略了自己選舉的權利,不論是選民還是選舉組織者都未能正確重視選舉。隨著多元化社會的到來,選舉作為利益博弈機制的作用就開始顯示出來了。民眾提高了積極要求參政和自覺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直接選舉便是一個最佳的突破口。

獨立參選現象出現的意義是積極的,它是對舊體制進行改良的最佳切入口,是對特殊利益的狙擊。獨立,每個人的獨立,每個社會組織的獨立,每個職業的獨立,即社會力量的自我成長,必然在客觀上壓制內地公權力的濫權空間,這是對政府最好的監督。所以,獨立參選是公民和公民社會的自我成長,為良性博弈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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