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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炮車暗藏的殺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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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四月,警方申請撥款2700萬,計劃購置水炮車。當時時任警務署署長曾偉雄稱:「水炮車在歐美國家是警察的常設裝備,水炮車正常情況下,不會造成嚴重傷害,亦會配置用作向人群廣播的屏幕和音響設備。」

而於爭議期間,港區人大代表、前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於接受電台訪問時亦表示:「他又說,水炮車只是不讓示威者埋身衝擊防線,用水炮車比起用警棍傷害較小,示威者最多只會衣服濕了或滑倒。」

血的教訓

但水炮車真的如曾偉雄和李少光等所言,「不會造成嚴重傷害」?早在2008年,南韓反美國牛肉入口的示威中,已有示威者被水炮射擊後視力永久受損,以及被刺穿耳膜的報導;去年年中,英國內政部已公開英國防衛科技建議委員會 (SACMILL)的醫學聲明,明確提到水炮能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水柱直接擊中身體部位,包括耳朵,嘴巴和眼睛,能導致軟組織受傷,構成永久性傷害,群眾被水柱擊中後,身體激烈撞向其他物件,例如商店櫥窗或鐵馬,也會導致嚴重受傷。今年1月,聯合國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權利問題特別報告員Maina Kiai亦指出,水炮會造成嚴重的創傷。

而不幸地,近日出現了一宗水炮車致命個案:南韓農民白南基(Baek Nam-gi),在2015年11月14日到首爾參加抗議政府修改勞工政策及統一使用官方歷史課本的集會時,被操作有誤的水砲打中腦部受創,導致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他在醫院昏迷約250多日後,於9月25日宣佈腎衰竭不治,終年69歲。

水炮車潛藏危機一:低估殺傷力

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訂明,執法人員應避免使用武力。即使無可避免使用武力,也必須出於必要、合理及符合比例原則。當中的第13條亦指出,「在驅散非法而非暴力的集會時,執法人員應避免使用武力,或在實際無法避免時應將使用武力限制到必要的最低限度」。

此一基本原則,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執法機關,固然必需遵守;但問題是,如果一件武器的殺傷力被嚴重低估,明明是足以致命都被說成「不會造成嚴重傷害」、「示威者最多只會衣服濕了或滑倒」,此時行使有關武器以對乎示威者,執法部門的「使用武力限制最低限度」極可能與現實有差距,行使和平集會權利的市民的人身安全,又能否有效得到保障?

水炮車潛藏危機二:不透明的使用武力指引

南韓警方有明確並公開使用水砲的指引,可是在事發當日,在場警員並沒有嚴格跟隨,最終造成人命傷亡。根據南韓當局的指引,警方如要對10米以內範圍的人士施放水砲,只能向他們的胸部或以下身軀射出每分鐘1000轉(rpm)功率的水砲。可是,從當地的律師公會及由公民媒體所拍攝的紀錄,白南基當時只是距離水砲車約7至8米;而當時水砲以每分鐘2500-2800轉(rpm)的功率射向白南基頭部。

顯而易見,南韓警方的行為完全達反自行訂立的使用水炮車指引。不過時至今日,仍然未有任何人士因此受到問責。

而這邊廂的香港,一直以來,不少民間團體均要求執法機關公開有關使用武力的指引,但不獲理會;及至警方申請撥款購入水炮車後,多個關注警權的香港組織,曾經與警方及監警會成員會面,要求當局仿照英國及南韓警方,公開使用水砲車的指引。但當局以「有關守則及操作指引涉及警方行動部署細節」為由,拒絕公開。

既然公開指引的南韓,都發生使用過度武力而致命;更遑論有閾使用武力守則未有公開的香港 - 這些守則一日不公開,市民、公民社會、民間團體、以及輿論均難以監察有關執法是否符合指引,更難去防止一些警員違規的行為,亦更難去防止一些執法不符合規定的情況。

因此,我們希望政府能夠重新評估水炮車的威力,並將有關評估及操作指引公開,讓公眾更有效監察,從而對市民的人身安全有更全面的保障。

參考資料:

  • 立場新聞 (2015年4月11日) 曾偉雄:為增武力選擇 購水炮車
  • 立場新聞 (2015年7月16日) 【英國有關使用水炮報告】英政府委獨立機構研究 報告結論:水炮能造成嚴重人身傷害
  • 星島日報 (2015年4月29日) 李少光贊成警購水炮車
  • UN: Statement by the United Nations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s to freedom of peaceful assembly and of association at the conclusion of his visit to the Republic of Ko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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